一、訴訟過程中法庭證據的取得有哪些途徑
人民法院在訴訟的過程中,法庭證據取得的途徑包括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二、證據收集的方式
1.詢問。
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偵探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2.訊問。
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訊問的對象限于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訊問的主體限于執法機關,不包括偵探。
3.辨認。
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4.勘驗。
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勘驗主體限于執法機關,偵探無權進行勘驗。
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5.檢查。
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6.搜查。
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船等物體。
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途徑,搜查筆錄本身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7.實驗。
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

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這種再現性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驗證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鑒定。
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訴訟過程中法庭證據的取得有哪些
途徑”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訴訟的過程中,法庭證據取得的途徑包括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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