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婚前繼承能不能作為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婚前繼承不能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這是屬于一方的個人的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股權等持續產生收益的財產,收益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二、繼承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的財產雙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遺囑中明確只歸一人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沒有特別說明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在法定繼承中殘疾人能不能多繼承遺產
殘疾人在法定繼承時可能不能能不能多分一點,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不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所以如果該殘疾人有特殊困難并且有缺乏勞動能不能力的,就能不能多分遺產;反之如果該殘疾人并未喪失勞動能不能力,并且生活也不存在困難的,則除非其他繼承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不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能不能多分。
有扶養能不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能不能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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